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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验之类推(1/10)

三经验之类推(algiederrfarug)

类推之原理为: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①

证明

经验为经验的知识,即由知觉规定一对象之知识。故经验乃知觉之综合,并不包含在知觉中,其自身在一意识中包含知觉所有杂多之综合的统一。此种综合的统一,构成感官对象之任何知识之本质事物,即在经验中与纯然直观或感官之感觉有区别者。顾在经验中,知觉仅在偶然之顺序中集合,故在知觉自身中,并不——且不能——启示其有规定知觉联结之必然性。盖感知,仅集合经验的直观之杂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发见“规定所联结之现象应具有在空间时间中联结的存在”之任何必然性表象。但因经验乃经由知觉之对象知识,故“杂多之存在”中所包含之关系,应在经验中表现为非适在时间中所构成之关系,乃客观的存在时间中之关系』因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对象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能由对象在普泛所谓时间中所有之关系而成,因而仅由“先天的联结对象”之概念而成◎此等概念常带有必然性,故经验仅由知觉之必然的联结之表象而可能者也。②时间之三种形相为延续、继续及同时存在。故时间中所有现象之一切关系,亦当有三种规律,且此等规律自应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者』切现象之存在,由此等规律始能就一切时间之统一形相规定之。

三种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据——就一切经验的意识,即就一切知觉在时间之一切刹那——统觉之必然的统一≡此种统一先天的为经验的意识之基础,故以上之原理依据一切现象——就其时间中之关系而言—一之综合的统一。盖本源的统觉与内感(一切表象之总和)相关,且先天的与内感之方式相关,即与“杂多之经验的意识之时间顺序”相关』切此种杂多,就其时间关系而言,必须联结在本源的统觉中。此为统觉之先天的先验统一所要求者,凡属于我之知识(即属于我之统一的知识者)之一切事物即能为我之对象者,皆须与此要求相合』切知觉在时间关系中所有此种综合统一(以其为先天的所规定者),乃一种法则,即“一切经验的时间规定,必须从属普遍的时间规定”。

故吾人今所论究之经验之类推,必须为如是叙述之规律。

此类原理具有此种特质,即并不关涉现象及其经验的直观之综合,乃仅与现象之存在及与其存在相关“现象相互间之关系”有涉。顾某某事物在现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规定之,即其综合之规律能立时授与吾人,盖即谓能在一切呈显吾人目前之经验的事例中,展示此种先天的直观之要素。但现象之存在,则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种方法设法推断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盖即不能预测“其经验直观与其他直观所由以区别之形状”。

以前二种原理乃所以使数学能应用于现象者,我名之为数学的原理,此等原理与现象之所以可能有关,且教示吾人现象(就现象之直观及其知觉中之实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据数学的综合之规律产生。此二种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数量,以及能规定“现象为量”。例如我能先天的规定(即能构成)太阳光之感觉度量,由二十万倍月光之发光度量结合而成。故此类第一原理可名之为构成的原理(tituti)。

但在欲使现象之存在,从属先天的规律之原理,则大异于是。盖因存在不能为吾人所构成,故此类原理仅能应用于存在之关系,且仅能产生规整的原理(egulativ)∏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预测。但若一知觉在“与其他知觉相关之时间关系”中授与吾人时,则即此其他知觉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断定此其他知觉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张在此其他知觉之存在中,必然与此一知觉在此种时间形相中联结≮哲学中之类推,与在数学中所表现之类推,异常不同≮数学中类推乃表显两种量的关系相等之公式,而唱构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项,则第四项即可由之而得,盖即能构成之者也。但在哲学中,其类推非两种量的关系之相等,乃两种质的关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项,吾人所能先天的获得之知识,仅为其与第四项之关系,而非第四项自身。但此关系能产生“使吾人在经验中寻求第四项”之规律,及“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项”之标识。故经验之类推,仅为依据之则经验统一能自知觉发生之一类规律。并不教示吾人纯然知觉或普泛所谓经验的直观之自身如何发生。故此经验之类推,非对象(即现象)之构成的原理,而仅为规整的原理。关涉纯然直观之综合(即现象之方式之综合),知觉之综合(即知觉之质料之综合)及经验之综合(即此类知觉之关系之综合)等等之“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张。盖此类公准纳为规整的原理,至其与数学的(构成的)原理区别之点,则不在确实性——盖两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实性者——而在其证明之性质,即因直观的性质(以及直观的证明之性质),乃后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论之点,凡关于综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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