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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1/3)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为二元论者相区别。

先验心理学之第四误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当首先审察其前提≯证所及,吾人自有正当理由主张“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觉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为纯然知觉之唯一对象”。故在我以外现实对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义用之,非以经验的意义用之),绝不能直接在知觉中授与吾人—觉乃内感之变状,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在思维中始能加之于知觉,视为其外部的原因,即视为推论所得者≡此同一理由,笛卡尔限制一切知觉(就此名词之最狭意义而言)在“我(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在”之命题中,固极有正当理由者也。盖因所谓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统觉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觉中遇及之,质言之,知觉仅为统觉之规定耳。

故我不能知觉外物,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觉以推论外物之存在,盖以内部的知觉为结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觉之近因耳。顾自所与结果以推论一决定的原因之推论常不确实,诚以结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发生。故就知觉与其原因之关系而言,其原因为内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为外部的知觉者,是否仅为吾人内感之作用,抑或与“——为其原因之——现实的外的对象”有关系,仍为可疑之事≤之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为推论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论所具不可恃之点,而内感之对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则为吾人直接所知觉者,其存在实不容疑。

故观念论者之名词,并不适用于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对象存在之人,仅适用于“不承认外部的对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觉知之,因而断言吾人对于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绝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经验完全确定之”云云之人。

在展示误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虚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须辨别观念论之两种形态,即先验观念论与经验观念论※谓先验观念论,我指“以现象皆仅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间时间仅为吾人直观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视为自身独立存在之所与规定,亦非所视为物自身者一类对象之条件”等等之学说而言‰此种观念论相对立者,为先验实在论,先验实在论以空间时间为离吾人感性而自身独立存在之某某事物∏以先验实在论者解释外部的现象(其实在性乃先验实在论者所以为前提者)为物自身,此物自身离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吾人之外”一名词乃依据纯粹悟性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之概念)解释之者≡后成为经验观念论者,实即此先验实在论者。

在误行假定“感官对象如为外部的必须离感官而自身存在”以后,彼复发见自此种观点判断之,则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适于证明外的对象之实在性。

反之,先验观念论者亦为经验实在论者,即被称为二元论者,盖彼能不出彼之自觉意识以外,承认物质之存在,即假定在“彼之表象”之确实性——即我思故我在——以外,尚有某某事物。盖彼以物质乃至物质之内部的可能性,仅视为现象;现象如与吾人之感性分离,则无。故物质之在彼,仅为表象(直观)之一种,其所以称为外部的,并非以其与外部的对象自身相关,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觉与——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空间相关耳,顾空间自身则仍在吾人之内部中者。

在论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赞同此种先验观念论;吾人之理论由是除去“以吾人所有自觉意识之单独证据承认物质之存在,即由是其证明物质存在之方法与证明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之途径中所有一切难点∫意识我之表象固绝无问题;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但外部的对象(物体)仅为现象,即仅为我之表象之一种,故其对象为仅由此等表象所表现之某某事物』离此等表象,对象即无。故外物之存在与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据“我之自觉意识”之直接证明。

其唯一不同之点,则为“表现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表象”仅属于内感,而“标识延扩体之表象”则又属于外感耳←到达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正与关于我之内感对象之实在性——即关于我所有思维之实在性——相同,无须求之推论。盖在两方,其对象皆不过现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觉(意识)同时足为二者所有实在性之充分证明者也。

故先验观念论者乃经验实在论者,容许物质(所视为现象者)具有“不容推论唯直接知觉之”一类之实在性。反之,先验实在论,则必然陷于困难,而发见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经验观念论,盖先验实在论视外感对象为与感官自身相异之某某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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