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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2/3)

,而以现象为存在吾人以外之独立自存物±据此种观点,则不问“吾人意识吾人所有关于事物之表象”,如何明晰,仍远不能确定表象如存在则亦有与之相应之对象存在云云。反之,在吾人之体系中,此等所名为物质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态及变化中),皆不过现象而已,即不过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实在性吾人直接意识之。

就我所知,一切采用经验观念论之心理学者皆为先验实在论者,故彼等一致趋重经验观念论而视为人间思想所无可如何之问题之一,实势所必然者也。盖若吾人以外部的现象为由其对象在吾人内部中所产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对象,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则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实无能知对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为问题之因,在吾人以内,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为疑问♂人固能承认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验的意义)之某某事物,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观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质及物体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维之对象;盖此等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除在吾人内部以外绝不能见及之表象一类,其实在性正与“关于我自身所有种种思维之意识”相同,皆依据直接意识。

至先验的对象,则就内部的及外部的直观而言,皆为不可知者。但吾人此处所欲论述者,非此先验的对象,乃经验的对象,其在空间中表现者则名为外部的对象,若在其时间关系中表现者,则名为内部的对象。但空间时间则除吾人之内部以外,固无从见及之也。

“吾人以外”之名词,其意义自必含混,有时指离吾人而存在所视为物自身者而言,有时则指仅属于外部的现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后一意义之用法——“关于外部的直观所有实在性”之心理学问题所应采用之意义一而绝不含混,吾人应使经验的外部对象与先验的意义所谓之外部对象相区别,明显的名前者为“应在空间中所见及之事物”。

空间时间实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实在的对象(由感觉以规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关系之下表现此对象以前,空间时间即在吾人之内部中,为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但质料的要素,即实在的要素——即应在空间中直观之某某事物——必以知觉为前提—觉展示空间中某某事物之实在性;在缺乏知觉时,则绝无想象力能杜撰或产生此某某事物。故就其与“感性直观之一”相关而指示空间或时间中之实在性者,为感觉。(感觉若一度授与吾人——如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而非规定此对象者,则名为知觉——赖有感觉所有之杂多,吾人能在想象中描写种种对象,此等对象在想象以外,并无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经验的位置)。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乐而论,或就外感之感觉色、热等等而言,知觉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维感性的直观对象之知觉所必需之质料,故必须首先授与吾人。故此知觉(今仅就外部的直观而言)乃表现空间中之实在的某某事物。盖第一、空间乃共在之纯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觉则为实在性之表象。第二、此种实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间中表现。第三、空间自身不过纯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现者以外并无能视为实在之事物,反言之,则凡在其中所授与者(即由知觉所表现者)亦即其中之实在者。盖若知觉非实在者,即非由经验的直观直接授与吾人者,则知觉决不能在想象中描写,诚以直观中之实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或无宁谓为即此实在者自身≮此种意义中,经验实在论固不容有疑者,盖有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与吾人之外部的直观相应。空间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现象(所视为表象者)固仅在我内部中,但实在者——即外部的直观所有一切对象之质料——则与一切空想无涉,实际在此空间中授与吾人〗在此空间中应有吾人以外之某种事物(就先验的意义言之)授与吾人,此又不可能者,盖空间自身非在吾人感性之外。故即极端之观念论者对于“其在吾人以外(“以外”二字乃就严格之先验的意义言之)与吾人知觉相应之对象”云云亦不能要求证明。即令有任何此种对象,亦不能表现为——及直观为——在吾人以外,盖因此种表象及直观,乃以空间为其前提者,而空间中之实在者以其纯为表象之实在者,故不外知觉自身。故外部的表象之实在者,仅为知觉中之实在者,绝不能以其他途径成为实在者。

对象之知识能自知觉产生,或纯由想象力之作用,或由经验之途径;在其进程中能发生不与对象相应之虚伪的表象,自无疑义,此种惑人之事,有时可归之于想象力之幻想(如在梦中),有时则起于判断力之错误(如在错觉中)←避免此种惑人的幻想,吾人应依据规律进行,即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为现实的。但此种幻觉错觉及所以防免此幻觉错觉者,于二元论、于观念论实有同一之影响,盖吾人所与之有关者,仅在经验之方式。经验观念论及其对于吾人之外部的知觉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错误的疑问,当说明“(一)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以及此空间——其自身虽仅为表象之纯然方式——在其与一切外部的现象(此亦不过纯然表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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